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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明確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相關項目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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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發布通知,明確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及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企業的相關所得稅減免政策。 <br /><br /> 對于CDM項目實施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指出,按照《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溫室氣體減排量的轉讓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繳給國家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氫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65%;氧化亞氮(N2O)類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30%;《辦法》第4條規定的重點領域以及植樹造林項目等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為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的2%。</p>
<p> 此外,通知還指出,對HFC和PFC類CDM項目,以及N2O類CDM項目,實施這類CDM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1筆減排量轉讓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p>
<p> 根據通知,企業實施CDM項目的所得,是指企業實施CDM項目取得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扣除上繳國家的部分,再扣除企業實施CDM項目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后的凈所得。企業應單獨核算其享受優惠的CDM項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攤有關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p>
<p> 通知指出,上述優惠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說,之所以將優惠時間追溯至2007年1月1日,是因為其中一些企業的溫室氣體減排量轉讓收入是從2007年開始獲得的,并且這些企業已經按規定上繳了屬于國家的收入部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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