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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力香港金融業優化廣東制造業
在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之際,中央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強內地與香港合作,進一步支持香港經濟社會發展。這些政策措施涉及經貿合作、金融合作、教育交流、科技合作、旅游合作、粵港合作等六大方面。對廣東而言,這一系列政策措施應該是粵港合作的新起點。
要發揮香港競爭優勢并帶動內地發展
具地利的優勢,廣東成為我國改革開放的先鋒,成為香港大規模產業轉移的集中地,使得廣東省的外向型經濟引領全國,同時也推動了廣東省產業的更新換代和GDP的快速增長。2011年廣東省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已達50295元,高出全國平均水平35083元,近50%,正在向更高的經濟發展階段邁進。但是,我們必須注意到,近幾年來,廣東省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逐漸落后于全國平均水平,在全省人口不斷增加的同時,過去有競爭優勢的制造業正在不斷外遷,珠江三角洲這一過去充滿活力、傾注著人們希望的區域,頭頂上的光環漸漸變暗。改革開放之初從香港轉移過來的大量企業,正在外遷或轉回香港,廣東省,尤其是珠江三角洲地區的經濟將面臨一個艱苦的轉型升級過程。目前,讓人困惑的是,轉型升級的支點在哪里還沒找到,廣東省新的經濟平臺如何搭建還沒有輪廓。
香港在回歸祖國以后,得到了中央政府和有關省市的大力支持,在其外貿地位不下降的同時,強化了其金融中心的功能,從而使得香港經濟得以真正轉型升級,保持了經濟的長期增長活力。與廣東省的情況類似,近幾年因為受外部經濟環境變化的影響,香港經濟波動加劇,發展后勁不足。尤其是香港有優勢的金融、貿易、教育、科研缺少與內地的交流,優勢得不到很好地發揮。所以,如何發揮香港的競爭優勢并帶動內地尤其是廣東經濟的發展,成了人們關注的問題。
為粵港合作奠定政策基礎
其實,早在2010年,廣東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牽頭簽署了《粵港合作框架協議》,協議在經濟、社會、文化、民生方面對廣東省和香港兩地的角色分工進行了定位,在環境、醫療、養老、教育培訓、應用工業設計、旅游、軟件設計承包服務等方面,協議提出多項構思,明確粵港雙方的分工和互補。但是,協議中提出的許多設想并不是廣東省能單方面做出決定的,它需要中央政府明確香港與內地整體的合作方向,并確立一個合理的政策框架,在此框架內粵港之間才能開展真正的合作。這次中央政府所確立的基本原則,為粵港合作奠定了政策基礎。
首先是支持珠三角地區港口、機場、軌道交通之間的銜接與合作,從而使得粵港地區的人員和物資流動不斷便利化。其次是金融合作方面,推動滬深港交易所聯合設立合資公司,推出內地與香港兩地市場互相掛牌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產品等。允許香港金融機構依據相關管理辦法在粵設立消費金融公司;進一步推動香港與深圳之間的相互投資和金融合作;為港產粵語版影片進入廣東市場提供便利;通過推進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創新綜合試驗區建設,提升粵港金融合作水平。在教育交流方面,鼓勵香港高校到廣東省合作辦學;在廣州和深圳分別建立粵港青少年交流活動基地、深港青年創新創業基地等。當然,中央政府所確定的原則不能涵蓋粵港合作的全部,雙方的合作可以在中央政策的基礎上進行延伸和細化。
應實現香港研發成果在廣東產業化
筆者認為,粵港合作的方向應該是發揮香港服務業尤其是金融業優勢,將這些優勢用于改造廣東制造業,同時提升廣東的整個服務業水平。廣東省的經濟能否維持持續快速增長,取決于產業結構是否合理。從目前看,有過快擠出制造業的趨勢,而城市第三產業勞動生產率上不去,這可能使全省的經濟增速放緩,找不到新的經濟增長點。發達國家經濟發展的歷史表明,第三產業勞動生產率普遍高于第二產業,而第三產業規模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第三產業勞動生產率則低于第二產業,發展中國家被一個效率低下的第三產業包圍,社會資源流向規模龐大而效率缺乏的第三產業,經濟陷入低增長的怪圈。所以,發展中國家有兩種發展的可能性,一種是經濟向過度服務化和低效率路徑持續演進,導致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差距的持續擴大;另一種是重塑經濟結構,讓勞動力和資本向勞動生產率相對較高的第二產業傾斜,提高經濟整體效率。我們希望看到通過粵港合作能發揮各自優勢,聯手承接國際高端產業轉移,提高創新能力,推動傳統制造業轉型升級,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使廣東的經濟回到以勞動生產率來引導產業結構合理轉型升級的軌道,而不是無原則地擠出制造業。通過引進香港的人才、技術、管理,使廣東省的制造業煥發青春。當然,為了該目的能夠實現,廣東也應該通過政策支持企業加快技術進步步伐,提高企業勞動生產率。
另外,通過粵港合作提升廣東省的現代服務業水平。如支持香港服務提供者依照相關規定到廣東開辦會計、法律、管理咨詢、中介服務等專業服務機構;搭建粵港服務外包合作平臺,共同拓展國際服務外包市場。加強工業設計產業合作,共同培養工業設計等技能型人才,推進工業設計成果產業化。聯合承接全球軟件開發、研發設計、數據處理等服務外包,打造區域服務外包品牌,建設服務全國、面向國際的服務外包基地。
還有,應推動香港科研資源與廣東高新園區、專業鎮、平臺基地等建立協作機制,在廣東設立孵化基地,實現香港研發成果在廣東產業化。
最后是建立法律法規文本交流制度,提供投資貿易操作程序和規則指引;建立法律事務協調機制,處理涉及雙方合作的法律事務問題;推動律師、公證、司法鑒定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好展會網 綜合商貿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