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及處理辦法
第一條 為維護中國加工貿易產品博覽會(以下簡稱“加博會”)的正常交易秩序,增強參展企業的專利保護意識,保障專利權人和參展商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委會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接待站(以下簡稱投訴站),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關侵權糾紛的投拆。
投訴站根據本辦法受理及處理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
第三條 參展商應增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所有展品及其宣傳品,不得侵犯他人專利權。
第四條 參展商展出標有專利標志的展品,必須攜帶專利證書以備檢查。
參展商不得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涉嫌侵權產品參展、對外報價和成交。
第五條 組委會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交易團,應從源頭抓起,嚴把展品審查關,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權產品進入“加博會”。各交易團應加強對參展商的知識產權保護教育,建立責任制,并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
第二章 投訴管理
第六條 投訴站僅受理“加博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館內的涉嫌侵犯專利權的投訴。
第七條 “加博會”舉辦期間發生在展會內的專利權糾紛,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投訴程序處理。對不通過投訴站,擅自與涉嫌侵權方進行交涉而影響展館秩序的人員,按違反大會展場秩序管理規定處理。
第八條 參展企業應當根據大會相關規定和與大會簽定的相關協議,承諾保證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裝、宣傳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在各方面均沒有侵犯知識產權;如發生侵權行為,應當賠償當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費用與損失。
第九條 投訴人如按照本辦法向投訴站提出投訴,并要求投訴站對被投訴人按本辦法處理,應當同意支付各相關單位因處理該投訴而引致的費用,并賠償被投訴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受理與處理投訴程序
第十條 參展商在展館內發現展位上陳列擺放的展品、宣傳品涉嫌侵犯專利權的,可到投訴站投訴。
第十一條 投訴參展商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證書(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二)專利公告文本;
(三)專利權人身份證明(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四)授權委托書;
(五)專利法律狀態證明(專利登記簿副本);
(六)其他有關證據(復印件與原件核對)及參展攤位號。
第十二條 上述有關文件經投訴站工作人員審驗有效后,投訴人應按要求填寫《提請投訴書》。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后,投訴站派工作人員到被投訴方展位進行現場檢查、認定。被投訴方應配合、協助工作人員對涉嫌侵權展品進行查驗。經認定,如果被投訴方的展品落入專利保護范圍,被投訴方應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如果被投訴方不能對涉嫌侵權的展品作出不侵權的有效舉證,工作人員則有權對該涉嫌侵權展品作出撤下展架或暫扣處理。
第十四條 被投訴方對投訴站的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1個工作日內(以展會作息時間表為準),到投訴站提出不侵權的補充舉證。舉證有效的,投訴站立即發回暫扣展品,并允許其繼續展出;舉證無效、逾時舉證或不作補充舉證的,投訴站有權對暫扣展品作沒收處理。
第四章 處 罰
第十五條 組委會對有涉嫌侵犯專利權或冒充專利違法行為的參展商將進行通報,對不配合檢查工作的(包括拒不提供展品來源的),工作人員有權沒收參展人員的參展證件,并經組委會領導同意,取消其當屆“加博會”的參展資格。
第十六條 對發生涉嫌侵權行為的參展商,由所在交易團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組委會有權取消該參展商下屆“加博會”的參展資格。
(好展會網 貿易投資專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