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1-12-29
12月29日,記者從商務部獲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修訂稿)近日獲得通過。辦法規定,展會時間在三天以上(含三天),應當在展會期間設立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投訴機構在收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材料后,應于24小時內將其移交有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根據辦法規定,對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投訴,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成立的,應會同會展管理部門對參展方進行處理。參展方連續兩次以上侵權行為成立的,展會主辦方應禁止有關參展方參加下一屆展會。此外,主辦方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要予以警告,并視情節依法對其再次舉辦相關展會的申請不予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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