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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好展會網 煤炭專題】
(好展會網 煤炭專題 )
發文文號:內政發[2011]32號 發文部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發文時間:2011-3-15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有關委、辦、廳、局,各有關企業:
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內蒙古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方案
煤炭工業是我區的重要支柱產業。近年來,全區煤炭產業進行了大規模、強有力的調整、升級和優化,通過整頓關閉、資源整合,淘汰了一大批規模小、技術水平低、資源浪費嚴重、安全無保障的小煤礦。全區煤礦數量由2005年的1378處減少到2010年的551處,平均單井產能由2005年不足14萬噸提高到140萬噸,資源回收率由2005年不足20%提高到60%,機械化生產水平提升到90%以上,30萬噸以下礦井退出市場,原煤百萬噸死亡率由2005年的0.5穩定在目前的0.05左右,原煤產量由2005年的2.6億噸增至2010年的7.87億噸。煤炭工業生產、安全水平居全國前列。
為進一步提高全區煤炭工業集中度,提升煤炭工業產業化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發展改革委關于加快推進煤礦企業兼并重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46號)精神,結合自治區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結構調整為主線,在鞏固煤炭資源整合和煤礦整頓關閉成果的基礎上,加快推進企業兼并重組,夯實煤礦安全生產基礎,構建和發展大型煤炭產業集團,進一步促進煤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建立安全生產保障程度高,資源回收率和綜合利用效率高,經濟效益好,綜合競爭力強的新型煤炭工業體系。
(二)基本原則
堅持規劃先行原則。新礦區原則上一個礦區由一個主體開發,現有礦區由大型企業兼并重組小型企業。將兼并重組和資源整合結合起來,減少開發主體,逐步實現集中開發。
堅持積極穩妥原則。在礦區開發規劃指導下,積極穩妥推進煤炭企業兼并重組,成熟一個,發展一個,注重兼并重組實效。
(三)發展目標
產能規模。“十二五”末期,全區原煤產量控制在10億噸,其中120萬噸及以上井工礦、300萬噸及以上露天礦產能占總產能70%。2013年底,全區煤炭生產企業最低生產規模120萬噸(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到300萬噸)。生產規模在120萬噸以下的煤炭生產企業全部退出市場。
企業數量。2013年底,全區地方煤炭生產企業數量控制在80—100戶(分盟市控制數見附表);通過兼并重組,在地方煤炭生產企業中形成1—2戶億噸級、5—6戶5000萬噸級、15—16戶千萬噸級的煤炭企業,形成營業收入超百億元的煤炭企業20戶,其中2011年底達到8—10戶、2012年底達到15—18戶。
裝備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區煤炭生產全部實現機械化開采。
安全水平。“十二五”末期,全區原煤生產百萬噸死亡率繼續保持全國領先水平。
二、方法、途徑
(一)兼并重組范圍
注冊在自治區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煤炭企業,重點鼓勵和支持地方煤炭生產企業的兼并重組。其中,自治區以引進項目方式配置煤炭資源的煤炭生產企業,在參與兼并重組時,要將項目和資源一并參與兼并重組。煤炭企業生產規模要以在內蒙古自治區境內已形成的產能確定。
(二)確立兼并主體
各盟市根據下達的煤炭企業控制指標,綜合考慮煤炭生產企業資產狀況、生產規模、管理水平和產業化發展等條件確立兼并主體。其中,原煤生產能力在500萬噸以上的企業,或已擁有至少一處井工礦單井規模在120萬噸及以上、露天礦單礦規模在300萬噸及以上,且三年內未發生10人以上重大事故、資產優良的企業,可優先作為兼并主體。鼓勵區內有條件的大型國有企業參與兼并重組。
(三)兼并重組形式
以資源為基礎,以資產為紐帶,以股份制為主要方式,通過并購、轉讓、聯合、控股等多種有效形式,開展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
煤炭企業兼并重組主要由兼并主體兼并其它企業;鼓勵大型煤炭企業聯合重組。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企業要實現資源、資本、生產、安全、經營、組織等方面的高度有機統一。鼓勵自治區內跨地區兼并重組,嚴禁設置地區障礙,兼并主體要在被兼并對象原注冊地設立子公司。
三、政策措施
(一)嚴格煤炭生產行業準入
一是新上煤炭生產項目必須同步建設轉化項目,以及高新技術、裝備制造等配套項目。煤炭轉化項目原煤就地轉化率必須達到50%以上;井工礦生產能力不低于120萬噸,露天礦不低于300萬噸。二是限制單一以擴大產能為主的低水平煤礦改造建設項目。三是支持參與兼并重組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以資源整合和產業升級為主的技術改造。四是推行煤炭生產企業資質管理制度,最低生產規模為120萬噸。
(二)支持兼并企業提升生產水平
支持兼并重組后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采掘機械化改造。支持有條件的煤炭生產企業進行資源整合??紤]到兼并重組后新形成的煤炭生產企業管理、生產、安全等條件發生變化的實際,可對煤炭企業能力進行重新核定。核定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
(三)優先安排兼并主體鐵路運力
兼并重組新形成的煤炭企業列入重點運輸保障范圍。兼并重組后生產能力超過1000萬噸,尚未設立鐵路運輸戶頭的企業,經批準賦予鐵路運輸戶頭。兼并重組后生產能力超過2000萬噸的,優先滿足鐵路運力。按照兼并重組后煤炭生產企業的外運需求、鐵路運能總量,具體制訂鐵路運力保障計劃。率先完成兼并重組的企業,優先安排鐵路運力。
(四)支持兼并企業資源配置
兼并規模超過500萬噸以上,或相互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1000萬噸的企業,可將其所屬煤礦周邊的空白區按不超過其現有儲量總和的20%預留給新形成的煤炭企業作為后備資源;通過兼并重組生產能力超過3000萬噸或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煤炭企業,在全區已具備開發條件的規劃區內預留后備資源。兼并重組后達到“一個礦區一個主體開發”條件的煤炭企業,可將所在礦區內的空白資源預留為后備資源;優先為率先完成的企業配置資源,后續完成無資源可配的,不再配置。上述兼并重組后形成的生產能力不含通過能力核定所增部分。
(五)加大財稅政策支持力度
自治區相關政策性資金向兼并主體傾斜,優先申報和爭取國家煤礦安全改造項目等資金。兼并重組涉及的資產評估增值、債務重組收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等給予稅收優惠,具體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兼并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等規定執行。兼并主體注冊地與被兼并對象原注冊地可在國家、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簽訂財稅、地區生產總值產出等分成協議。
(六)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
優先支持具備條件的兼并主體,通過上市、發行債券、股權轉讓等融資方式籌集發展資金。兼并主體要落實好金融債權,各類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在回購不良債權時要予以優惠。鼓勵自治區內商業銀行設立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專項貸款資金,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七)建立煤炭企業退出機制
(八)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各地區要高度重視煤炭生產企業兼并重組過程中的安全生產工作。兼并主體要切實承擔起被兼并對象煤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绲貐^兼并重組的煤炭生產企業,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明確安全監管、監察責任。堅決杜絕和防止兼并重組過程中因安全監管缺位、不到位發生安全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
自治區煤礦整頓關閉領導小組兼自治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煤炭工業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具體包括:組織專家論證各盟市的工作方案,提出初審意見上報領導小組審批,履行兼并重組煤炭生產企業、資源整合煤礦以及產業結構調整項目方案的論證和審批職責,協調跨盟市間的兼并重組等。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根據職責制訂配套措施,依據批準的方案,履行各自職責,簡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為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創造條件。
(二)明確責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地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兼并重組工作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為責任主體,集體民主決策本行政區域內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業主選擇及重組方案確定,自治區將項目審批與重組工作掛鉤聯動。
(三)有序實施
全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從2011年開始,到2013年底結束。
2011年上半年為準備階段。自治區相關部門制訂配套政策。各盟市制訂具體工作方案和分年度計劃,確定兼并主體和被兼并對象,強化工作措施。自治區審批各盟市工作方案。
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為實施階段。各盟市按照自治區批準的工作方案,全面組織實施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派出指導組,指導各地區的兼并重組工作,協調解決兼并重組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凡被確定為兼并主體企業在兩年內沒有實質性兼并重組工作的,按程序應取消其兼并主體資格。
2014年上半年,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檢查驗收組,檢查和驗收各盟市兼并重組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總結全區煤炭企業兼并重組工作。
(四)維護穩定
各地區要切實做好職工安置工作,兼并重組主體企業要認真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按照企業改組改制要求,積極穩妥處理職工的勞動關系、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相關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解決好企業兼并重組中存在的問題,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五)跟蹤考核
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按照方案確定的目標和原則,認真組織實施,健全和完善規劃實施的監督機制,實行日常督促、年度考核、中期評估和終期總結,將實施情況納入地區、部門考核體系。
(六)做好宣傳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深入宣傳調整煤炭工業結構,開展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重要意義,明確此次整合著重于企業和煤礦做強做大,不涉及所有制結構調整的任務。宣傳煤炭企業兼并重組的先進經驗和成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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